政策性分立企业不一定必须承担分立前原企业债务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3 13:35) 点击:1136 |
分立企业不一定必须承担分立前原企业债务
前不久代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作为被告方代理人参与诉讼,经一审胜诉,现待二审。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现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为某社区居民,1994年9月因患胆囊炎到某国有企业开办职工医院(非独立法人)住院手术治疗。手术中因解剖关系处理不当,误伤胆总管,出现并发症。此后原告李某多次到各大医疗机构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进入诉讼程序前,原告与该职工医院签定协议,由该职工医院支付原告8万元。2004年该职工医院开办单位某国有企业依据国家政策实行分立,一部分有效资产分立组建成新的国有企业,原企业于2005年经清算破产,2007年职工医院成建制移交某医院管理。2008年原告起诉要求分立后的国有企业及接受职工医院单位(下简称某医院)承担相应责任。2009年经法院调解,某医院及分立后的国有企业赔偿原告30万元(不含此前支付的8万元)。2010年原告另行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后续治疗费及各项费用60余万元。 审理情况:一审争议焦点:一是后续治疗费是否该支付?二是赔偿责任主体应为谁?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方提供证据拟证明某国有企业为分立企业,应承担分立前企业侵权责任,以及后续治疗费。某医院一方面抗辩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依据不充分,另一方面辩称某国企作为原企业分立企业应承担分立前的债务。作为某国企代理人,提出主要抗辩理由:1.该分立行为系国家政策性行为,不同于完全民法意义上的分立行为,并提供了国家规范性文件等一系列证据;2.后续治疗费必然发生的依据不充分。 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1.某医院承担上次法院调解履行后实际发生费用 万元;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例体会:分立企业不一定必须承担分立前企业的债务。由于政策性分立的特殊性:一是这种分立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国务院专门印发了规范性文件。二是分立经过了严格程序。经省、国家财政、资产管理等机构严格审批,并履行了相应公告登记等程序。三是如果这种分立必须承担分立前企业债务(广义上的),那么这种政策性的分立将会带来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债权人的追讨,将会带采一系列矛盾和问题。 围绕以上三个方面,经过充分说明情况,阐明理由,提供证据,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通过本起案例的反思,认识到,国家在出台政策时必须与法律妥善衔接,否则将 会带来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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