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借款婚后购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06-03 18:12) 点击:1242 |
以一方婚前借款购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刚与李小娜系同一单位职工,经人介绍双方于2007年7月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1月双方所在单位准备建设经济适用房,用于解决单位本科以上职工婚后住房问题。王刚为本科生,遂向其亲属借款11万元,准备购房。2007年12月初,所在单位开始对符合条件的新入厂大学生排队打分,其中硬件之一是大学生必须已领取结婚证。经两人商量,双方于12月中旬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月,经所在单位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由王刚用借款支付购房款10万余元。2008年6月双方终于从单位分到了80平方米新房一套,8月双方父母为他们举办了婚宴酒席和结婚仪式。 小夫妻婚后生活并不平静,经常因锁事纷争,2009年9月,举行仪式刚1年多的双方终因感情不和到民政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前彩礼节余及婚后积蓄归女方,结婚时置办的家俱及电器归王刚所有。当时对于房子如何处理末在离婚协议上写明。 2010年6月,李小娜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房产归其所有或分割所购房屋的价款。庭审时,王刚抗辩,诉争房产系其用婚前个人借款支付全额房款所购,为其个人财产由货币形态到实物形态的价值转化,不属于共同财产,且协议离婚时双方已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女方则坚持,此房系双方婚后共同排队所购,为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诉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该房产归男方所有,但男方应支付女方5万元的补偿款。王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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