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气方刚打工男 致人轻伤处刑又赔钱 李某,男,23岁,在我市某区一企业打工,从事营销工作。2010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单位聚餐期间饮白酒约8两,散席后李某仍觉不尽兴,约一名同事在其单位门口一小饭店喝啤洒。两人共饮啤洒5瓶左右时,因言语不和与邻座高某等3名男子发生争执并引发撕扯。后在店主规劝下李某等两人离开饭店,准备回单位宿舍休息,高某等3人又以言语相激,李某等两人在单位门口路边与高某等3人发生新一轮冲突。年轻气盛的李某酒后失控,不甘示弱,跑回单位拿了一把菜刀返回争斗现场,挥菜刀向对方3人乱砍,致高某面部利器创伤,左上肢利器创伤,其它两人不同程度受伤。在撕打过程中李某自己也受轻微伤。 公安机关接警后将李某带回约束至酒醒,经对高某伤情进行鉴定,暂定为轻伤,并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后高某被鉴定为轻伤。2010年11月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提起公诉。此时辩护人介入,见到还未婚的被害人时,其左面部疤痕十分明显。审理阶段,经辩护人努力,双方对民事赔偿部分达和解,由李某亲属一次性赔偿高某1.5万元,并取得了高某的书面谅解。刑事部分,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经综合考虑最后判决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一年。李某没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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