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按揭婚后还款的离婚房产纠纷诉讼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1-09-06 22:18) 点击:1391 |
李某,男,33岁。张某,女、30岁。双方经人介绍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现一周岁,婚前李某按揭购房一套,婚后与张某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最终两人选择了分手。对离婚双方均同意,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亦无争议,但房子的分割问题却成了争议的焦点。张某主张房子为共同财产,要求按市场价格分得房款的一半,李某坚决不同意,为此双方进行了诉讼。<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经审理查明,争议房产购买时间为2007年9月,在两人结婚登记之前,房产证登记产权人为李某,当时房产价值30万元,首付10万元,从2008年10月两人开始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按现在市值估算该房产价值约65万元。诉讼期间张某提出对房产进行评估,房产评估价值为60万元。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支付按揭银行贷款约5万元。 一审法院依据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人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相应补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的房产系李某婚前签订合同所购,并支付了首付款,且该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该房产应为李某所有,设立在该房产之上的按揭贷款应为李某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婚后共同还款可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评估价值依法分割。经查明,该房产于2007年9月由李某首付10万元,2007年10月到2008年6月李某单独还贷款16000元,2008年6月到离婚前双方共同还银行贷款500000元。据此法院判决:一、诉争房产归李某所有,尚末偿还的银行贷款由李某个人偿还;二、李某补偿张某共同还款及增值部分50000÷2×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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