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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能随意更改孩子姓氏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04-09 11:37)    点击:934
离婚后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氏
2016年06月28日   来源:山西法制报  [字体   ] [打印]

  近日,家住省城的刘先生打来咨询电话,称其几年前离婚了,孩子由前妻抚养,刘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可是离婚后,前妻不仅不让刘先生见孩子,连孩子在哪个幼儿园上学都不告诉他。刘先生好不容易打听到孩子的情况,令他气愤的是前妻竟改了孩子的姓氏。刘先生一气之下停止了支付抚养费,他想问,前妻有没有权利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裴宝莉:

  刘先生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前妻是否更改孩子的姓氏,其都不应该停止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第二点,刘先生可以要求前妻恢复孩子原姓氏,也可以到孩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原姓氏。对于一方离婚后擅自更改孩子姓氏的问题,早在198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就对此作出解答,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再次确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并且基于此规定,公安部作出了《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其中提到“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第三点,刘先生正常的探望权是应当得到法律保障的。除非刘先生被中止了探望权,否则是可以探望孩子的。按照刘先生的表述,前妻无正当理由拒绝探望的做法侵犯了刘先生的正当权利。如果刘先生和前妻是判决或经法院调解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有关于探望权的内容,刘先生可以根据该内容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自己探望权的实现;如果没有关于探望权的内容或者是协议离婚的,刘先生可以到法院起诉前妻,要求对方配合自己探望,并且赔偿自己不能实现探望权的损失。

  其实夫妻离婚,不论是什么矛盾往往都是夫妻之间的,而不是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子女应该享受到来自父母的爱,而不要让他们总是感受到父母之间的恨。作为父母,应当理智冷静地面对离婚之后的对方,不要把父母之间的恩怨推及到子女身上。
 

责任编辑:王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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