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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您好,田律师,向您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好吗?1996年我结婚之前,老公有一套集资房,集资款2万元,收据是我老公的名字,但当时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因为结婚用钱,就将这套房以2万元转让给老公的妹妹,无任何收据,房子至今一直由我老公的妹妹使用。2003年,我和老公同时调离工作至外地。2009年,该处房产由单位出面集中补办了房产证(当地二证合一),补交款由老公的妹妹支付。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我老公的,办证时使用的是我们两人的身份证和结婚证。现在该房产证在我老公妹妹手里,她要求我们协助过户,我老公认为这套房是他的婚前财产,他愿意转让给谁就转让,我不同意,我认为这套房仍属于我和老公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认为合理吗?
地区:江苏-无锡 分类:民事法律-婚姻家庭 提问时间:2012-05-02 15:45:26
提问者:ASK1335944726vfq
 
田彦峰
田彦峰律师
山西 太原
13834530585
你好,就你所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婚前的老公买的房子,就是老公婚前财产了。
回答时间:201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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